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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撫州第五醫院給多名患兒注射過期的氯化鈉注射液,并對患者家屬稱:“過期也沒事”引發全網關注與熱議,醫院更是被千夫所指,醫院的相關言論是否有病例支持與理論背景?過期的氯化鈉注射液到底會對患者有何傷害?筆者為您獨家梳理往年的醫學報道與期刊論文資料,幫您理性客觀的看待、處理此類事件........
病例:用了沒事源于以往的類似事件?
據《大河報》報道,林州市中醫院在2016年3月下旬將過期半年的氯化鈉藥物注射給24名孩子,患者家屬發現后院方認錯,在給涉事人員做出處罰的同時,也以穩定安撫患者家屬為主,為患者家屬解釋說靜脈注射的反應期都在72小時之內,期間會重點觀察監護,還發出“孩子出了問題,醫院永久負責”的承諾!可喜的是孩子平安無事。
2016年8月14日,《新華網》報道稱武岡市人民醫院將過期半年的氯化鈉藥物注射給6名患兒,家屬發現后向院方討要說法,院方跟患兒家屬盡快將這6名孩子轉至湖南省兒童醫院檢查,經診斷小孩沒有發生不良反應。
【筆者點評】醫學是嚴謹的,盡管有病例暗示了過期藥沒事,那也只是暫時性的,有可能是個別案例的,所以做為院方,態度一定要端正,不要輕描淡寫的把心里這樣的想法全盤托出,這樣極易觸及家屬的心理防線、惹怒家屬。從以往的病例來看,確實也有患兒注射了過期的氯化鈉注射液,從時間來看,過期的時間也比撫州的長了很多,盡管以征的病例當中,患兒沒有出現不良反應,但也不能在面對家屬反應藥物過期問題之時發出“沒事”之說,這種輕視的姿態是患者及網民最不接受、最易惱火泄憤的!
藥理:用了過期的氯化鈉注射液會死人?
在醫藥類專業門戶網站《有問必答》上,主管藥師尚華曾對網友提出的過期生理鹽水能否繼續使用一問這樣回復:過期藥物的危害是不可預測的,而且出現的不適癥狀不能稱為副作用,過期的藥物屬于劣藥,不能使用!據筆者梳理最近幾年的醫學報道事件中,用了過期的氯化鈉注射液(俗稱生理鹽水)后死亡的病例也有存在........
《法制晚報》在題為《癌癥患者被注射過期藥4天后死亡 醫院稱愿賠4萬》的新聞報道中這樣寫道,2017年2月初,王女士的伯父因肝癌在菏澤市東明縣人民醫院住院,患者在輸液時身體出現了過敏、發癢等不良反應,家屬仔細一看注射袋子后,發現該氯化鈉注射液藥品為過期藥品,“有效日期至2016年8月25日”,事發時,藥物過期5個多月,患者已于2月3日去世,醫院同意出4萬元做為補償。
2016年8月,《中新網》全文轉發《揚子晚報》題為《醫院給孕婦注射過期鹽水 1月后雙胞胎胎死腹中》的新聞報道,文章稱,2016年3月初,常州市民范女士喜懷雙胞胎,4月底見紅出現先兆流產癥狀,去當地婦幼保健醫院住院保胎,但醫院在給范女士使用“氯化鈉注射液”后家屬發現該藥為過期近5個月的過期藥,為了保險起見,范女士住院保胎中,但不幸的是胎兒于1個月后雙雙停止胎心,雙胞胎胎死腹中后,家屬找醫院理論,醫院稱:“確實掛了過期鹽水,但與死胎沒有必然聯系。”
【筆者點評】筆者以“氯化鈉注射液過期”為搜索詞在學術類網站上進行搜索,沒有看到這方面的相關研究與追蹤,而以”過期藥危害“為關鍵詞則找到了不少學術論文。在這些新聞案例中,不管過期的“氯化鈉注射液”是不是導致人死的主要原因,也不管醫患糾紛案中的鑒定結果是否真的與該藥過期存在必然關系與因果關系,但醫學嚴謹而又復雜、不確定多變因素眾多,使用過期的“氯化鈉注射液”就該為自己的過錯與失誤承擔應有的責任!說不定使用了沒有過期的“氯化鈉注射液”或許就減少了患者死亡的概率呢?
總結:醫患都要做好自查工作避免過期藥事件發生
有學術期刊稱,藥品有效期是指該藥品被批準的使用期限,表示該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它是控制藥品質量的指標之一。氯化鈉注射液在密封保存下一般有效期是24個月,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為劣藥,不準銷售與使用!所以院方的認錯態度與勇于擔責的姿態十分重要與關鍵。
而過期藥已早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過期藥已是醫療垃圾的一種,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屬發現將這些垃圾藥、無效藥用在了自己或者自己親友的身上,那么他們自然是擔心人身安危,心情難以平穩自控,院方或者院方的工作人員此時若態度冷漠、輕描淡寫或者不輕斟酌的隨口回應都有可能激發患者不滿!
【筆者點評】不管是過期的氯化鈉注射液,還是過期的其他藥,當患者及患者家屬發現后應第一時間停用,并保留證據,以便后期起訴所需;對于醫院醫生來說,在面對患者及患者家屬反饋的過期藥問題時,首先要平復患方情緒,然后再給出解決方案,躲避不吭聲或者言辭不當、態度敷衍都會使患者情緒失控將丑事曝光,也很容易將醫患矛盾激化,不利于醫院聲譽。為了避免這一事件發生,醫院方面與患者方面都要重視自查,避免此類事件再度發生!
稿源:新浪醫藥